今天向區議會代表介紹海外國家和地方在地區行政上的體制和職能,拋磚引玉,鼓勵大家對此課題作討論,希望提升香港地方行政的職能和服務水平。
以下是內容重點:
地方行政可分為兩部份,一是政府職能,二是區議會職能。 自從1980年的《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式》綠皮書發表以來,香港地區行政的需要發生以下變化:–
1. 地方人口增加
2. 對政府的服務範圍、服務水平和即時要求和期望提升
3. 公眾參與的需要增加
4. 兩個市政局被解散
在海外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包括英國、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的部份行政職能是由地區的行政機關承擔。地區行政的負責官員所擔任的並非協調角色,而是統領和執行角色,這種地區行政體制和職能安排有別於香港目前的做法,值得香港探討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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