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促進會副主席高德禮先生(George Cautherley)今天在明報發表文章,就如何訂定法定最低工資,提供具體的外國例子。
文章最後一段說:「過分強調最低工資對競爭力的負面影響和機械地詮釋外國的工資數字並不能為香港尋找一「平衡」和「審慎」的最低工資水平。」
2009年10月11日發出的新聞稿,自由黨將每小時24元的最低工資水平和「經理級與專業僱員」以下的工資平均數相比,說若「訂於時薪24元水平,月薪為4992元,已等於現時平均工資的45%」。
高德禮先生今天的文章說:「我們可再從另一角度解讀英國的最低工資。在2008年,英國的最低工資約佔該國最高收入的10%人口的工資中位數的23%。在香港,假如最低工資訂為5000元,這只佔最高收入的10%人口的工資中位數的11%(在2006年這中位數約為4.5萬元)。從這角度看,與英國相比,5000元的最低工資顯然偏低!」我同意高先生的觀點。
香港的收入分佈極為懸殊,如果我們仿照英國,香港的最低工資,會是$45,000x23%=$10,350一個月。所以我認為:制定最低工資水平不能只用一個準則,必須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自由黨用的只是多個準則的其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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