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搭的士,發現車身有政府的宣傳告示,呼籲僱主不要拖欠僱員薪金,否則罰款35萬元和監禁3年。
有人說僱主和僱員的關係純粹是合同關係,薪金完全由市場決定,因此不要立法訂定最低工資。
香港和外國的法律一樣,在僱傭合同法中,要僱主負比一般合同較大的責任。業主和租客之間租樓,也是合同關係,但欠租只能以民事方式上法庭追討,不必罰款,欠薪就要罰款,還要監禁。
因此我在兩周前的Now TV節目上對田北辰先生說:人不是傢俬,老闆請人不等於買傢俬。